第二卷 叢林
第二百八十九章 法庭(五)
當張元康等人開始打親情牌,開始用眼淚影響周圍的人和裁決庭成員的判斷時,他也可以馬上指出他們這種行為破壞了法庭的秩序,請他們停止,甚至可以請他們離開。
那裡面的謬誤,他們幾乎一個不漏全都犯了。
而錢偉在台下忍不住發言,其實也正是因為這種失控。
你只需要規定出最基本的原則就行了。
而他們,不也犯了這樣的錯誤嗎?
在海洋法系的法庭上,如張元康這樣的案子最少也有四方人員在場,原告,或者是公訴人、檢察官,被告及律師,陪審團,以及最為重要的法官。法官的存在能夠保證法庭的秩序,保證檢方和被告方能夠在一個公平公開的環境下,遵循一定的規則和原則來對證據進行主張和質疑,闡述己方的觀點,駁斥對方的謬誤,也就是保證所謂的「程序正義」。
「所以,其實我們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一個法官,或者說,江曉華同時充當了法官、裁決庭成員和公訴人的角色,這讓他無所適從,沒有擺對自己的位置!」張曉舟很快就明白了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陪審團制度顯然是海洋法系裡普遍採用的東西,事實上,他們在聯盟建立后採取的政策也和海洋法系的一些普遍做法很吻合。因為沒有辦法編製符合白堊紀現實的完善的m.hetubook•com•com法律條文,只能以安瀾大廈當初的公約為基礎,結合聯盟的實際擴展出了一些內容,然後以此來開展裁決庭的工作。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海洋法系的做法。
但他們在此後卻犯了經驗主義的錯誤,裁決庭的主要負責人江曉華甚至都很多次說出「但我們沒有相關的規定,不能因為某個人犯了錯,臨時制定一條法律來懲罰他」這樣的話來,事實上,如果他們真的採用海洋法系的做法,那這樣做根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但現在結合這篇文章指出的謬誤來看,錯的真是不止一點半點。
他既要維護法庭的秩序和裁決庭的程序,又要思考怎麼駁斥對方,被對方牽著鼻子走就是在所難免的事情了。
而這,是作為辯論一方的江曉華無法去做的事情。
這個做法對於法官個人道德和業務水平的要求非常高,給予法官的權力也非常大,如果任命了錯誤的人選,產生了腐敗和黑幕,可以說,結果將非常嚴重,非常惡劣。
但這也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立法權實際上掌握在了法官的手裡,每一起新案件的判定都意味著一條新法律的誕生。每一次判罰都必須非常謹慎,因為這個結果不但涉及到這個案子的當事人,也涉及到了今後很長和_圖_書一段時間內的所有當事人。
如果有一個法官以超然的態度,不帶入任何一方的立場而僅僅是從程序的角度出發,那當那個律師開始故意把事態擴大化,開始漫無邊際地假設和指責時,他就可以馬上喝令他停止這樣的行為,並且告訴陪審團,無需考慮他這些違反法庭規則的話語。
文章指出,這部電影充分體現出了編劇和導演對於我國採用的大陸法系和歐美通行的海洋法系的無知,憑藉自己的一知半解,把那些根本就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硬拉在一起,拼湊出了一個狗屁不通的故事背景。
難怪他們從來都沒有看到過高輝所說的這篇文章,它並非刊載在他們平時所看的法律條文,管理類教材當中,而是藏一本幾年前的影視畫報里,針對一部以法庭辯論為主線的電影,做了一些關於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科普。
文章把這部電影稱為「披著年度律政大戲,號稱要給民眾普及法律知識實際上卻通篇謬誤的荒誕鬧劇」,但在張曉舟看來,它說的完全就是他們白天剛剛經歷的事情。
這樣的做法可以防止有人鑽法律的空子,但另一方面,同時也是更重要的是,這大大節約了法律成本。人們不需要去絞盡腦汁地設想,去規定人們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去想方設法和圖書地防止人們鑽法律條文的空子,去扣法律條文的空子,把同一句話做出各種不同的引申和解釋。
江曉華所說的那種沒有法律條文就不能判有罪的做法其實是大陸法系通行的做法,法律明確規定和列舉了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列舉能做的,做了就沒事,列舉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沒列舉的,按照法無禁止則允許,一概不犯法。所以很多人就依照這一條原則而鑽法律的漏洞,只要制度沒有把這個漏洞修復,就可以一直做下去。
吳建偉或許是個不錯的人選,他的為人值得信任,在聯盟也有足夠的認知度,應該能夠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考慮到他之前因為偷獵的那樁事情而主動申請辭職,但隨後又馬上在鹽礦的建設過程中做出了足夠的貢獻,資歷、功績、人品和能力都足以讓人信服,由他來做聯盟第一任法官,應該不會有什麼阻力。
張曉舟他們最初在安瀾大廈建立起裁決庭制度,某種意義上,其實概念就是來源於以往所看到的那些電影和電視劇作品,大多人並沒有真正上過法庭,這樣的東西反而更加符合他們的心裏的預期。
但在海洋法系下,結果就完全不同了。首先翻法律條文,沒有,那沒關係,還可以看以往有沒有過同樣的案例,如果有,
和-圖-書那就能夠按照之前的判決來處理。但還是沒有,那也沒關係,因為法官還有第三條路,自由裁量權。陪審團只要認定你的這種做法犯罪了,法官就有權使用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判不判刑。如果法官認定如果這次不判刑,不懲罰你,就會對社會造成影響,導致同樣的事情繼續發生,那他就可以對你判刑。當然你可以上訴,但等到最後的結果出來,這個判決從此以後就構成了一個新的判例,以後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生了類似的事情,就都可以援引這個案例,作為法律的一部分執行下去。「我不適合來做這個事情。」江曉華考慮了一下之後說道。「我覺得自己更適合做公訴人和檢察官的角色,我更願意去調查事件當中的真相,然後把它們展示給大家看。讓我做法官,年齡和資歷上也不適合。」
在大陸法系下,你這種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不能靠感覺,誰說了也不算,必須靠已有的法律條文去對號入座,翻遍了,有條款能對的上號,那你就被抓了,繩之以法;但如果怎麼找都對不上號,那你就無罪,只能把你釋放。
那麼,人選就很少了。
舉個例子就是,如果你在一個全新的領域「犯了罪」,這樣的事情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過,但大家都認為你有罪。那在兩種法律體系下,結和_圖_書果會完全不同。
文章用看似公正中立的口氣對這部電影的眾多細節進行了嘲諷,而其中著墨最多的就是電影里那些明顯的法律謬誤,不知道從哪國冒出來的陪審團制度,為了獲勝公然無視和違背法律原則,不擇手段的律師,對自己權力一無所知而在律師的公然違法行為面前毫無作為節節敗退的蠢笨檢察官,還有根本就不稱職,毫無維護法庭尊嚴,維護程序正義概念,無視和縱容律師踐踏法律尊嚴的法官。
應該是高輝拿去解悶時看的雜誌,不過很顯然,他也只是一眼帶過,記住了其中的一些東西,卻大部分都沒有記全。
張曉舟微微地點了點頭。
而在白天的那場裁決庭的辯論當中,江曉華卻被迫站在訴方的立場上去和對方展開辯論,當雙方被放在同一個平台上,以平等的身份辯論時,他也就自然失去了對辯論方向和尺度的控制。因為作為辯論的一方,他自然就沒有了讓對方閉嘴,讓對方注意自己言論的權力。
而海洋法系則不同,他們只把常見的犯罪,已經發生過的犯罪寫進條文,使用民眾隨機陪審團。法律程序的維護,程序正義由法官負責保證。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眾組成的隨機陪審團決定。
對於他們所處的這個世界和他們現在的具體現狀來說,採用海洋法系是理所當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