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反駁中的詭辯術
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魯迅曾說:創作的基礎是生活經驗。生活經驗是在「所做」之外,也包括「所遇、所見、所聞的」。作者和圖書寫出作品來,對其中的事物,雖然不必親歷過,最好是經歷過。
魯迅說的很清楚,「和*圖*書生活經驗」這個概念的外延,包括「所做、所遇、所見、所聞」,即「所遇、所見、所聞」也和_圖_書屬於「生活經驗」,而且魯迅明確指出,對於作品中的事情「不必親歷過」。但反駁者卻把魯迅的這些意和_圖_書見歪曲為「寫什麼就必須親自去幹什麼」,把「生活經驗」等同於「親自幹」或「親歷過」,犯了故意偷換論題和和-圖-書偷換概念的詭辯錯誤。
有人根據魯迅的上述見解,提出反駁說:「那麼寫殺人最好是自己殺過人,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