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閱讀

新宋1·十字

作者:阿越
新宋1·十字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0%
第三章 集英風波 第十五節

第三章 集英風波

第十五節

據桑充國遺稿《白水潭紀聞》,其時石越幕府中有潘照臨者,亦頗預其事。中書久議未決之時,潘照臨勸石越速見王安禮與曾布,盼二子為助,又勸以書報安石,言安石實有公忠之心,可以言辭動之。越拜會安禮與布,而終未以書報安石。桑氏與沈括協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學院事,凡石越之謀,頗預之。彼言非虛也。故後世頗疑石越於此時已與安石不合也。
《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乙卯,上御崇政殿,以眾議久不能決,怒。安石、馮京免冠謝。初,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趙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見,上問以青苗法事,趙瞻言青苗www.hetubook.com.com法之弊頗與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終謂不能以私心而壞國事,遂主石越之議。既決,中書議曰:「石越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議,可先於京西路、兩浙路、河北東路試行,其餘各路,青苗法息減為一分,禁強行抑配,聽民自願。三年有成,推行全國。農夫互濟合作社頒行天下,著各州縣長官執行。」其以三路試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閣侍講王雱之謀也。王雱私謂安石雲,大名府、應天府、杭州皆舊黨名臣所領,其執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無利,則二虎相爭,皇上可知彼輩不足恃,和圖書若得利,吾輩老成謀國之功。況亦於國有利,于新法無害。蓋安石一黨,雖與舊黨、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無私,頗以國事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然其諸法推行之時,亦頗有人攻訐不已,惟多迂怪之論。安石既主其議,亦頗維護之。亦此時呂惠卿不在,石越與安石亦頗能相濟也。
其時韓琦在大名,蘇軾在杭州,二者皆善石越。韓琦頗許石越,和-圖-書雖未謀面,讀其書而嘆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條例頗賴二人之力,其餘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貴友、柴貴誼輩,多在此三路為縣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議,終得大行。
……
熙寧三年冬十一月,賜紫金魚袋、秘閣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言青苗法利弊與改良之議,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條例及請行農夫互濟合作社札子》,上讀之嘉嘆良久,謂之「天下奇才」。下中書、樞密院、三司、翰林學士、御史台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馮京為參知政事,議事十日,眾議紛紛而不能決。安禮力勸安石許和_圖_書之,曰「此亦變法,朝廷有利而無害,又可杜舊黨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決,蓋自謂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頗有更張,而心實善之。曾布又勸其行之,呂惠卿時守喪,書至,力勸安石沮之。
其後中書又制《提舉青苗法問事條例》、《錢莊法》,皆石越所倡議也。此亦後世所謂「民法」之始。其時石越以一秘閣校理、出入禁中侍讀,以皇帝特詔出入中書省與諸相參議,世以為榮。而事畢之後,即辭爵賞,退于白水潭旦夕講學,舉世尤高之。其于中書之時,凡安石等人厲聲爭辯,久決不下,或事有不協者,越皆能從容言之,從無惡言高聲,僅以理論事,不及其他。馮京和圖書退而謂私人云,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丑,頗為諸大臣所笑。
……
石法行於世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國。天下錢莊之盛,起於此時矣。十年之後,每縣皆有錢莊,農民頗得其利。其後逐次亦有商賈借錢生利,錢莊儲蓄不足,商人為謀利,熙寧十年間,成都、杭州唐氏錢莊及京師桑記錢莊向于錢莊存錢者發放利息,其後紛紛效尤。今之學者竟不能知熙寧十年之前,凡於錢莊存錢,不僅未能有利息,反需付保管金。此亦熙寧年間事之要者,茲附記於斯。而國子監及諸學院為此開會計之課,財務審計,統計報表之風,究其源,亦起於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 字號
    A+
    A-
  • 間距
     
     
     
  • 模式
    白天
    夜間
    護眼
  • 背景
     
     
     
     
     
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