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造黨事業
第五十六章 大選開始
如,限制選舉的實行,使一般貧苦大眾被排斥于選舉之外,選舉法規定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或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動產的財產資格才能獲得選舉權,固然不算太高,但它只能使一部分農民和城鄉小資產者獲得選舉權,廣大貧僱農和城鎮貧民能獲得選舉權的則極為有限。
但袁宋版選舉法,也有幾點優越處,例如其較重視蒙藏回地區的特殊民情,專門提出了幾條應對當地特殊形式的針對性法條,對於增強蒙藏回地區國民對中華民國的認同度,有一定幫助。
《國會組織法》共二十二條,首先確定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其次,規定參議院不取地方代表主義,而是由各省省議會每省選十名;蒙古選舉會選二十七名;西藏選舉會選十名;青海選舉會選三名;中央學會選八名;華僑選舉會選六名,總計議員二百七十四名。眾議院以各地方人民選舉議員組成,其名額,各省取人口比例主義,每八十萬人選議員一名,人口不滿八百萬的省份,亦得選十名。
北京是北洋軍的大本營之一,對社會黨人來說無疑是一處龍潭虎穴,但正因為是龍潭虎穴,林淮唐才認為不能不去一試究竟。
因此,1912年5月6日,北京臨時參議院第二次常會,即把南京臨時參議院提出的「國會組織及選舉法大綱」列為第一議案。經全院委員會審議與大會多次討論,一致通過了《國會組織法大綱》和《國會選舉法大綱》。
蒙古、西藏、青海等地,眾議員數量則與參議院數量同額。
本來同盟會和光復會的元老革命者中,就不乏和*圖*書進步女性,例如大名鼎鼎的鑒湖女俠秋瑾,如果活到現在,以其功勛,竟然也沒有參政資格,豈不是非常可笑?
《臨時約法》規定:約法施行后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國會組織及議員選舉法由臨時參議院制定。
相比之下,教育資格較財產限制稍寬。據臨時參議院解釋,凡前清生員以上和畢業於六個月以上的近代學堂,並曾在小學以上學校充當教員一年以上者,均當視為與小學以上畢業相當之資格,可獲得選舉權。但在當時中國教育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具有這種資格的也為數甚少。
但這些主張均遭到否決。
接著,北京臨時參議院以此為基礎,起草了《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與《參議院議員選舉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經三讀會多數議決通過後,由衰世凱正式頒布。
但作為北洋軍和國民黨媾和的最大產物,兩部法律公布以後,從袁世凱到宋教仁,從段祺瑞到孫中山,南北無數人物,此起彼伏,先後通電響應,表示擁護,又向中國社會黨炫耀出了極其強大的政治號召力。
還有的提出:「民國成立之始,又系初次舉辦國會選舉……以年齡滿二十歲以上及在選舉區住居二年以上者即可,不必過於限制」。
西藏,分前藏、后藏兩個選區劃,分別由該區達賴喇嘛、班禪喇嘛會同駐藏辦事長官遴選五倍議員名額的人員,于拉薩和扎什倫布組織選舉會,各選舉五名。
但由於全國人口尚未普查,普查也非一時所能辦到,所以各省名額實際分配採取前清咨
和圖書
議局額數三分之一為標準,總計議員五百九十六名。華僑,初定由華僑居住地商會,后增加中華會館、中華公所、書報社,各選出選舉人一名,到京組織選舉會進行選舉。選舉監督以工商總長充任。選舉會會員因事不能到會,可委託相當代理人行使其選舉權。
這條消息一經傳出,就讓國民黨中不少的女性黨員,當場宣布退出國民黨,轉而向支持女性參政權的社會黨提出入黨的申請。
蒙古和青海,由各選舉區劃王公世爵、世職為選舉人,組織選舉會,依所定名額選舉,或聯合兩區以上舉行。選舉監督以選舉會所在地方行政長官充任。
而且林版國大召集法,對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沒有性別上的限制。而袁宋般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則拒不承認女子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路漫漫其修遠兮,北洋與國民黨合作起來,我們也用不著去正面對抗。但國民們將會記住,在國會選舉法誕生以前,中國社會黨還曾經提出過另一個更完善、更優良的國大召集法。現在人們普遍願意接受袁宋版本的國會法,只是因為時勢所迫。等將來袁宋般國會,暴露出其問題以後,則社會黨提倡的國民大會,也將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當中。」
不動產規定為「補充直接稅限制之不足,以為納間接稅者提供選舉權」,但限於土地、房屋、船舶(包括所有權及抵當權)。
中央學會,由該會會員為選舉人選舉,但被選舉人不以會員為限。中央學會屬全國性高級學術團體,依臨時參議院所定辦法組成。會員無定額,和-圖-書由具備在國內外大學、高等專門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有專門著述經中央學會評定等資格者互選,滿五十票以上為當選。設立並規定中央學會為選舉參議員機關之一,目的是為了選出學問優尚之人為議員。其選舉在北京舉行,以教育總長充選舉監督。
其中一、二兩項為財產資格限制,三、四兩項為教育資格限制。直接稅是採用日本選舉法的說法,包括田賦、所得稅和營業稅。但中國當時根本不存在所得稅和營業稅,因此所謂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實際僅限於地丁、漕糧。
但是袁宋版選舉法,比對林淮唐版《國民大會召集辦法》,也有許多顯而易見的局限。
一、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二、有價值五百元以上不動產(蒙、藏、青海得以動產計算);三、小學以上畢業;四、有與小學以上畢業的相當資格。
其次,國民黨的前身同盟會,長期受到海外華僑的資助,因此宋教仁也力倡國會選舉中設立華僑專額,給海外華僑選舉權以特殊照顧,這同樣可以增強海外華僑群體對於中國的向心力。
袁世凱和宋教仁相互妥協下產生的這部《國會組織法》和《選舉法》,相比較林淮唐提倡的《國民大會召集辦法》,無論是在組織形式上,還是在選舉與被選舉的資格認證上,都對中下層國民參政提出了更多限制,而且其中不少環節,允許地方行政力量介入,也給了當權者上下其手的機會。
關於國會議員的產生,選舉法規定實行限制選舉制。討論中,有議員極力主張普通選舉,認為《臨時約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選和-圖-書舉權及被選舉權,「萬不能因選舉法之限制,致人民不能行使其選舉權」、「如果於民權有所剝奪」、「甚非立法慎重之道」。
這樣,許多擁有動產數萬元,乃至於數十萬元的中等以上商人,由於缺乏足夠數額的不動產,竟然不能擁有參政權利,同樣十分荒謬。
當時林淮唐剛剛從廣東、福建回到上海,他正坐著火車,準備從上海再度返回徐州,半路上就收到了國會大選正式開始的消息,看過那些法條以後,林淮唐望著前往悠長的鐵路軌道,淡淡道:
林淮唐手指北方,說:「社會黨還是要去北京的,那裡畢竟是中國的首都,社會黨要在北京建立起組織和屬於我們的影響力來,這對將來的決戰,會有很大作用。」
總之,這樣對比下來,袁宋版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對各階層國民的吸引力,除了擁有較多田產的封建地主階層以外,對其餘階層國民,均不如林淮唐提倡的國大召集法那樣有魅力。
參議員選舉其他部分,由於情況各殊,選舉法分別作了專門規定。
議員選舉,眾議員為複選制。初選以縣為選舉區,複選合若干初選區組成,每省不超過八區。初選、複選設選舉監督,全省設選舉總監督,均由各該地方長官充任。其具體步驟是:先於初選階段選出五十倍于本省名額的初選當選人,再由初選當選人于複選階段互選產生。蒙古、西藏和青海眾議員選舉與各省相同。各省參議員選舉,則先選舉省議員,組織正式省議會,然後以省議員為選舉人,進行選舉。省議員也須經初選、複選兩階段產生。參議員被選資和-圖-書格與眾議員同,但年齡須滿三十歲以上,較眾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為長。
它同時又規定:不識文字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因此,即便不受財產限制,多數人也將因此而喪失選舉權。由此可見,國會選舉實際上與一般勞動人民無緣。
北京臨時參議院有些人甚至說:現時中國人民程度根本不能實行普通選舉,「明知其不可而勉強行之,將必選出一般無智識之議員,不使國家陷於極危險之地不止」云云。
而規定憲法制定以前,兩院同時行使臨時參議院職權,並特別規定憲法由兩院合議,「非兩院各有總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因此,參、眾兩院雖與一般立憲國家的上、下兩院相當,卻沒有貴族、平民之分,也無職權輕重之別。
所謂限制選舉,除年齡、住居期限有所限制外,最主要的是財產限制和教育限制。《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和《省議會議員選舉法》規定,凡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年滿二十一歲以上,于編製選舉人名冊以前在選舉區內居滿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有選舉眾議員、省議員權:
除此以外,袁宋版選舉法雖然採取限制選舉制,按理應極大程度滿足工商資產者的願望。其實,除少數人外,相當一部分資產者(主要是商人)由於無田產,又未必能在小學畢業或擁有前清功名,顯然不具備上述選舉資格。
專程從徐州趕回上海,與林淮唐會面的林時爽問道:「中央同志,也都是這樣認為——下一階段的國會大選,我們要出多少力氣投入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