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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桐野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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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做的壞事——〈張的自白書〉 一

第五章 我做的壞事
——〈張的自白書〉

翌日十號,被告從「夢想家」下班後,和沈毅約在澀谷車站碰面,一起去車站東口的拉麵店「寶龍」。隨後,在澀谷會館打完保齡球後,他告訴沈毅因為綠莊比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還小,所以不會搬過去。同時,被告還說:「已經決定去大阪工作了。」
從「香格里拉」出來的被告,和來上班的同事A在店前相遇,站著談了一會兒。被告告訴A他已辭職,便往靖國大路的方向走去。這時,A發現被告胸前掛著以前沒看過的金項鍊,還覺得被告很奢侈。
平成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的矢大樓為鋼筋四層樓的建築物,沒有電梯,地坪和建物皆屬山本芙美所有。四〇四號室內各有一間六帖和三帖的和室,另有廚房、浴室,三帖的房間由被告獨自使用。
東京地方檢察署
第二、關於本案的被告生活狀況
被告在「香格里拉」的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點至晚上十點,除了星期三休假外天天工作,時薪八百圓加上交通費六千五百圓,每月約可領到二十萬圓。此外,在色情店打工兩小時的酬勞為兩千圓。

敬呈東京地方法院
被告:「我是拿走了平田小姐的錢和項鍊,但我沒有拿佐藤小姐的。」
「檢方開頭陳述要旨」關於起訴事實2
被告於一九六六年二月十日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為務農的父親張小牛(現年六十八歲),和母親張秀蘭(現年六十一歲)的三子。兄弟姊妹包括大哥安基(現年四十二歲)、二哥根德、姊姊梅華(現年四十歲)、妹妹美君共五人,二哥根德在幼年已歿,妹妹美君也於平成四年意外身亡。被告十二歲自村中的小學畢業後,就在家幫忙務農。
平田和雙親於昭和五十一年從品川區北品川遷居瑞士的伯恩。同年七月由於幸子在當地去世。平田離開父親楊,獨自回國。因平田家長女已與幸子的父親同住。平田只好在美國友人家中寄宿,並編入Q學園國中部。後來平田也升上了Q女子高中,但高三時因品行不良遭到退學處分。
起訴事實2
該室的鑰匙只有一把,原本由山本芙美保管,一月二十八口借給被告前,並沒有人使用該室。
第六、平田的屍體發現過程及後來的狀況
當時,待在該室的。只有DRAGON和沈毅兩人。被告人和DRAGON、沈毅三人,遂依序和佐藤性|交。
第五、犯案狀況
「夢想家」的時薪是七百五十圓,被告平均每個月可領到十七萬左右的工資,沒有交通費補助。和「香格里拉」時期比起來收入銳減,被告遂向同住的DRAGON、黃、沈毅三人,各借了十萬、四萬、六萬圓。理由是故鄉的母親住院,他說還缺錢寄回家。
被告在的矢大樓附近碰到佐藤,打算跟和該女交易。可是,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還有DRAGON、黃、沈毅在,已經和他們反目成仇的被告,對於帶該女回去不免躊躇。正巧,由於前述原因他持有綠莊一〇三號室的鑰匙,遂將該女帶去該室,在綠莊一〇三號室和該女性|交。
此外,「夢想家」的伊朗籍同事曾聽被告表示,他不惜借錢也要存錢的真正原因,是「等到存夠了買護照的錢,就要立刻去美國」。
被告:「是的。」
第二、被害人平田百合子的出身經歷
綠莊一、二樓加起來共有三室,本案現場的一〇三號室位於面向單行道的西側末端。一〇二室是空屋,一〇一號室居住者是原喜美夫。建築物西邊外側架設有通往二樓的鐵製樓梯。地下一樓,也就是一〇三號室的正下方,由「食通七福」餐廳使用。
翌日二十一號,被告從簡易旅館前往琦玉縣新座市陳某家中,要求陳向警方作證,偽稱綠莊一〇三號室的鑰匙在犯案前一天的四月八日便已歸還給陳,當時連同十萬圓現金一起給他了。可是,由於陳早已受到警方偵訊,拒絕了他的要求。此外,陳還告知他,警方正在尋找曾持有綠莊一〇三號室鑰匙的被告,勸他主動投案但遭到被告拒絕。
職業 賓館從業員
「檢方開頭陳述要旨」關於起訴事實1
同一時間,原本承租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的陳某也和被告聯絡,再三要求他於三月之內搬離租處。陳某自一月起便要求被告搬家,但被告表示無處容身,陳遂將期限延至四月底,並且提出交換條件,表示如果被告願意搬走,可介紹其搬至的矢大樓北邊鄰接的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綠莊一〇三號室。陳更以這筆介紹費和這段期間的謝禮為由,向被告要求十萬圓,使被告陷入經濟上的窘境。和-圖-書
可是,由於她既不會和上司或同事去喝酒,在公司內也沒有私下來往的朋友,因此無人了解她下班後的生活。佐藤未婚,和母親與妹妹同住。父親去世後,主要是由佐藤負擔家計。
第三、綠莊一〇三號室的狀況
被告在「夢想家」的工作,除了週二休假之外,上班時間為每天中午十二點到晚間十點,工作內容是清掃客房和清洗床單、毛巾等物。
審判長:「你是說你承認起訴事實1,不承認2嗎?」
被告:「對,我就是。」
罪名及罰則
被告於新宿區歌舞伎町的中餐館「香格里拉」擔任店員時,在平成十一年六月五日凌晨三點左右,於新宿區大久保五丁目十二番地的「希望高地」(Hope Heights)公寓二〇五號室,以雙手掐住平田百合子(當時三十七歲)的頸部使其窒息而死,並從該女皮夾竊取兩萬圓,同時奪走該女佩掛的十八K金項鍊(時價約七萬圓)。
被告在翌日九號還是和平常一樣去「夢想家」上班。當天,回程還在兩名同事的邀約下,去井之頭公園賞花喝罐裝啤酒,晚間十一點半左右,才從井之頭公園車站返回的矢大樓。
第四、被土口和被害人的關係
由於被告表示無處容身,陳遂拜託山本芙美,將綠莊一〇三號室出租,由於被告希望先看看房間,平成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陳遂將山本出借的綠莊一〇三號室鑰匙交給被告。
佐藤大二的時候父親病故,因此佐藤是靠著打工擔任家教和補習班講師賺取學費才得已畢業的。
被告和妹妹美君於平成四年從福建省搭乘走私船企圖非法進入我國,但美君不幸溺斃。被告於平成四年二月十九日從石垣島成功偷渡進入我國,此後便隱瞞身分。從事過大樓清潔工、廚房幫手、工地工人等各種職業。平成十年起,在新宿區的居酒屋「酒鬼」工作,平成十一年起,在新宿區的餐飲店「香格里拉」工作。同年七月起,於武藏野市吉祥寺本町的「夢想家」賓館擔任從業員。被告未婚,住處尚有中國籍的沈毅、黃、DRAGON與其同住。
翌日九號凌晨零點,佐藤穿上大衣收拾整齊準備離開之際,被告企圖搶奪該女的褐色皮包,遭到該女抵抗。他不僅毆打該女的臉,並萌生殺意,用雙手勒住該女頸部使其窒息,殺害了該女。
隨後,從平田百合子命案現場「希望高地」二〇五號室採集的指紋,確認和被告相同,又發現被告持有平田百合子的金項鍊,經過謹慎調查的結果,將平田命案和佐藤命案同時起訴。
警方在旅館經營者的通報下,趕至「夢想家」,偵訊之後,發現被告非法入國且違法居留。警方以違反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沃的罪嫌,在當天逮捕報告,根據上述事實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被判決有罪。
平成十一年六月四日晚間十點左右,急著趕往「大腿女郎」打工的被告人在歌舞伎町二丁目大久保公園前,發現撐傘佇立的平田。被告雖早已知道大久保公園有私娼站壁,但這天是被告第一次看到平田。被告本就打算把日本當跳板將來偷渡到美國,所以將混血的平田誤認為美國人,對其產生興趣。
由於楊和幸子並無法定婚姻關係,故平田有時自稱姓瑪哈,有時冠母姓平田。
知道平田的屍韻被發現的消息後,被告本想回「香格里拉」領取未結算的薪水只好作罷。他擔心從平田身上搶來的項鍊會成為犯案證物,遂藏在他的旅行袋口袋裡。此外,由於深感經濟窘迫,他決定不論沈毅介紹什麼工作都要做。
第五、犯案後的狀況
佐藤的屍體,除了頸部有壓迫的痕跡,頭部、瞼部和四肢,也有被鈍器毆打導致的擦傷、撞傷,頸部軟骨組織和甲狀腺被膜皮下及內部皆有出血。
被告對平田念念不忘,決定回程也走大久保公園前面。翌日五日,深夜零點五分過後,他來到大久保公園前一看,平田仍在雨中佇立。平田一看到被告,高興地出聲招呼說:「等你等得冷死了。」更加強了被告想和平田性|交的慾望。
被告比中午十二點的上班時間提早一小時抵達「香格里拉」,向店主表明當天就要辭職。由於店主不肯答應,被告也沒討論剩下的薪水如何支付,便將放在店裡寄物櫃的鞋子和衣物裝入紙袋後離去。m•hetubook•com•com
平成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早已知道這天是被告發薪日的DRAGON、黃、沈毅三名室友,催促被告立刻還錢。被告提議每人先各還一半,但三人知道被告上鎖的旅行袋中偷藏著二十四萬圓現金,所以不肯答應,被告超收房租中飽私囊之事也受到猛烈抨擊。
被告:「對,我的日文程度很好。沒問題。」
從窗口一看,那個人躺著的姿勢和昨天一樣。他打開玄關門鎖進入室內這才發現佐藤的屍體。
針對左記被告案件提起公訴
上午十點半,被告從平田皮包內的皮夾抽出兩萬圓,並奪取該女佩戴的十八K金項鍊(時價七萬圓)自行配戴,然後將該女的屍體棄置不顧也沒鎖門就逃走了。
翌年十一年一月,被告和黃連袂步行時,在澀谷區圓山町的路上和佐藤擦身而過。被告問黃「上次你睡的就是那個女人吧?」黃點頭承認,被告表示自己也和佐藤發生過關係。黃早已從DRAGON口中得知,平成十二年十二月時被告、DRAGON、沈毅三人曾在四〇四號室和佐藤發|生|關|系當黃提及此事。被告卻表示:「其實早在一年前,我就認識佐藤了。」
被告想起黃說的話朝佐藤一看,佐藤便問他「要不要玩」,令他心生猶豫。佐藤又問他「可不可以去你住處」,他回答「還有朋友在」打算拒絕。沒想到,佐藤說「有幾個人?全體都玩也沒關係」,被告遂把佐藤帶回四〇四號室。
佐藤在該公司隸屬於綜合研究所調查室,平成七年升任副室長。該研究室是一個針對經濟情況對建築業的影響進行研究、開發軟體層面的單位,佐藤主要從事高層大樓的經濟效率等研究。她的論文在公司內部贏得很高的評價,工作態度極為認真。
起訴事實1的案件後,被告辭去「香格里拉」和「大腿女郎」的工作,在武藏野市的賓館「夢想家」當清潔工,但住址未變,還是住在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四〇四號室內,除了DRAGON、黃、沈毅三名同居者,還有被稱為牛虎、阿吳的中國人經常出入。
被告承租的圓山町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每月租金為六萬五千圓,但他向同住的沈毅、黃、DRAGON三人各收取三萬五千圓,謀取四萬圓充作私人收入。
至平成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為止,綠莊一〇三號室本由柿谷靜居住,但其死亡後便一直空著,同年九月停掉瓦斯,同年十月連電力也切掉了。
本案現場——位於同樣番地的綠莊,鄰接該大樓北端,是木造灰泥建築,包括地下一層地上二層,屬於店鋪併用的公寓。上述兩棟建築物,皆歸山本芙美所有。
佐藤身上備有之前和客人上賓館時賓館準備的保險套。她用其中一個「玻璃城堡賓館」的保險套和被告性|交,用過的保險套扔在南側通道。
此外,平田還表明既然用了她自己的房間,至少要索取兩萬圓,並且要求被告支付在7─11買啤酒和其他東西的錢。如果被告順應平田的要求,就得花光身上所有的錢,加上被告不願冒雨一路走回澀谷,於是拒絕平田的要求。平田對此大表不滿,被告遂逐漸萌生殺意,六月五日凌晨三點,他用雙手壓迫平田頸部使該女窒息而死後,在該室睡到上午十點。
被告與平田在和室裡各喝了兩罐啤酒,隨後,在地上鋪好被子進行性|交。被告本想就此入睡,平田卻催其趕快離開,被告表示深夜已無電車,又下著雨,懇求讓其過夜,卻遭平田拒絕。
審判長:「那麼檢察官,請你宣讀起訴書。」
於是,三人除了要求還清借款之外,還要求被告付給每人十萬。在三人的嚴詞逼迫下,被告只好答應拿出薪水和私藏的錢,先把借款還清,又各自退還每人五萬超收的房租。
當天,被告去「夢想家」上班,晚間十點和晚班的同事交接。被告搭上晚間十點十三分發車、京王井之頭線開往澀谷的電車,準備回家。被告在晚間十點四十分左右抵達神泉車站走向的矢大樓。從該車站走到的矢大樓徒步約需兩分鐘。
被告因前述非法入國事實。於平成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經東京地方法院判決處以懲役二年,緩刑四年的有罪判決(同年七月二十日確定)。
起訴書
審判長:「關於強奪財物的部分呢?」
平田的屍體雖已腐敗,但仍可確定頸部有不規則的壓迫痕跡,頸部軟骨組織和甲狀腺被膜皮下有出血情形。和圖書
平成十二年四月八日(週六)下午四點左右,佐藤沒交代去向就離開自宅。晚間六點,她和某個從以前就有來往的上班族在澀谷車站八公忠狗銅像前碰面,進入澀谷區圓山町的旅館。她從對方那裡拿了到四萬圓,快要晚間九點時,在道玄坂和上班族分手,朝神泉車站的方向走去。
此外,該名被告於平成十二年四月九日午夜零點,在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的「綠莊」公寓一〇三號室,以雙手掐住佐藤和惠(當時三十九歲)的頸部使其窒息而死,並從該女皮夾中奪取四萬圓。
審判長:「聽說你不需要口譯員。沒問題嗎?」
審判長:「你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寶興縣大宜村、生於一九六六年二月十日的張哲鍾嗎?」
手頭拮据的被告在見完陳某回來後,前往武藏野市的「夢想家」,打算辭去工作,並且領取這段期間的薪資。
另一方面,他的工作態度勤奮,從未不假曠職或遲到。為了要寄錢回國,晚上十點下班後,他又在附近的特種營業「大腿女郎」打工,負責丟垃圾洗毛巾。打完工後,為了趕搭最後一班電車回到澀谷區圓山町的自宅,往往是沿著歌舞伎町一路跑著離去。
起訴事實1的被害人平田百合子,和本案的被害人佐藤,雖然同樣自Q女高畢業,但學年不同,在學期間和畢業後也沒有交友關係。

辯護人:「我和被告的意見相同。」
被告先打沈毅的手機聯絡在澀谷區道玄坂「烤肉屋BAN」上班的沈毅,告訴他:「來了好多警察,給我看一個陌生女人的照片。警察說還會再來,你回來的話,可能會被發現非法居留,遭到逮捕。」
不知情的黃在返回的矢大樓途中受到警察盤查,他看過被害人的照片之後,表示曾看過被害人,並指出綠莊的鑰匙為被告持有。
沈毅介紹被告去武藏野市吉祥寺本町一丁目的「夢想家」賓館兼差做清潔工,被告接受了,同年七月開始上班。
審判長:「從現在起本庭要就檢察官宣讀的起訴事實進行審理,在此先提醒被告。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可以在本法庭上始終保持沉默,也可以針對某些問題回答。不過。如果要回答,內容對於被告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請被告注意。針對以上的前提,關於檢察官宣讀的起訴事實,被告有什麼意見?」
第一、被害人佐藤和惠的出身經歷
被告:「我承認殺害了平田百合子,可是我沒有殺佐藤和惠。」
佐藤在平成二年,二十九歲時,曾有一段時間從調查室調往G建設的子公司——工學研究所。當時,她曾罹患厭食症住院。此外,佐藤高二那年,也曾被診斷為患有厭食症,接受醫生的診療。
被告:「沒錯。」
平田的屍體在張犯案十天後的六月十五日,由於隔壁的韓國人K向房東抱怨有惡臭,房東在打開房間之際才發現房門沒鎖,開門之後發現了屍體。屍體只穿著T恤,頭上罩著棉被。
被告,如同前述,在新宿區歌舞儐叮的餐飲店「香格里拉」擔任服務生,但因時薪低廉,店內又都是來自福建的中國人,令其深感格格不入。同事對其評價也不高,表示其「明明是鄉巴佬還要假裝是上海人」,和其他同事幾乎沒有任何私人來往。
沈毅聽了之後,打電話到黃上班的杉並區高圓寺南的「海市蜃樓咖啡店」,想要通知他最好別回住處趕快逃走,可是黃已經下班踏上歸途。沈毅遂去新宿歌舞伎町二丁目的「美蘭樓」找在該處工作的DRAGON,通知此事,兩人當晚在DRAGON的朋友家過夜。
審判長:「你的住址是東京都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的矢大樓四〇四號,擔任『夢想家(Dreamer)』從業員,沒錯吧?」
第八、屍體發現後被告的行動
途中,平田在大久保街的7─11,買了四罐啤酒和袋裝花生米果、兩個紅豆麵包,共計一千五百七十五圓,由平田掏錢包付賬。
檢察官 檢事 野呂義明
第三、犯案發生的背景
第二 強盜殺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後段
之後被告決心離鄉賺錢,平成元年(一九八九年),與妹妹美君一同搭車前往廣東省廣州市。二人在廣州市內謀得工作,平成三年(一九九一年),一同遷往廣東省深圳市。
同年四月十八日,山本彰去找住在的矢大樓一樓的朋友時,順道去檢查綠莊一〇三號室的玄關門是否鎖好。當他看到該室玄關旁邊的及腰高窗時,發現窗子沒關緊便從縫隙往裡一看,看到睡在六帖和室的人的上半身,他以為大概是陳的友人或陳的店裡的中國人在此過夜。m.hetubook.com.com
被告從上述手提包內的皮夾中奪取至少四萬圓以上的現金,將該女的屍體棄置在該室後,也沒鎖門便逃回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山本彰一邊出聲招呼一邊打開玄關門。門沒有鎖,玄關水泥地上,放了一雙女人的鞋。他發現睡著的是女人,不好意思吵醒對方,雖然注意到屋內飄散著惡臭還是沒叫對方,從屋外鎖上門便走了。該玄關門,即使不用鑰匙也可以從內側按下鎖頭把門鎖住。
平田帶被告去的房間,位於大久保五丁目北新信用社大樓後方的木造灰泥二層樓公寓「希望高地」。希望高地一、二樓各有五間房間。本案的案發現場二〇五號室位於該建築物北端,走戶外樓梯上去位於最後方。
被告回來發出的聲音吵醒了DRAGON和黃,兩人不久就外出了。被告在廚房煮了吃的,吃完就去睡覺。當天傍晚他起床時沈毅已經回來了,於是兩人相偕外出,在澀谷車站東口的拉麵店「寶龍」用餐。又去澀谷會館的保齡球場玩,當晚,晚間十一點左右才回到住處。
被害人平田百合子(以下稱為平田),為目前任職於瑞士施密特紡織有限公司的父親楊.瑪哈(瑞士籍)、和母親平田幸子的次女,生於昭和三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被告和DRAGON、黃、沈毅居住的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的矢大樓,位於沿著京王井之頭線神泉車站北口站前寬約四點七公尺的單行道往北,大約一百公尺後,右手邊的地方,是一棟鋼筋四層建築的樓房。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日生 張 哲鐘
同年四月十九日,山本彰對躺在綠莊一〇三號室的人耿耿於懷,如果那個人還留在綠莊一〇三號室,他打算提出抗議,遂帶著鑰匙再次前往該室。一方面也是擔心惡臭的問題。
陳在當晚就將一〇三號室的鑰匙送回杉並區的山本芙美家。山本把鑰匙交給開設公司管理的矢大樓和綠莊的長子彰。
被害人佐藤和惠(以下稱為佐藤),為任職於G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父親嘉男,與母親聰子的長女,生於昭和三十六年四月四日。佐藤小學一年級的時候,全家人從琦玉縣大宮市遷居至世田谷區北烏山。佐藤自當地的小學、國中畢業後,考入Q女子高中,後來進入Q大學經濟學系。
雖然他一直告訴同事,因父母要在中國蓋新家必須寄三百萬回家,但他的手腕戴著二十四K金的手環,還在伊勢丹百貨買五萬圓的真皮夾克,不僅穿著花俏,還喜好昂貴物品。
此外,他在端菜時常常趁機偷吃,還被人多次目擊他將瓶底殘留的啤酒或威士忌裝入自備的寶特瓶帶回家,因此曾多次遭店主警告。
平成三年五月起,佐藤在下班後開始兼差當起酒店小姐,平成六年起成為應|召女郎,平成十年起開始在澀谷界限一帶賣春。
被告居住的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本為平成十年四月被告在偷渡船上認識的陳姓男子所租,陳某搬走後由被告繼續租借。房租六萬五千圓,由被告匯入陳某的帳戶來支付。
第一、被告的出身經歷
綠莊南側是供各房間進出的水泥通路,本案現場的一〇三號室南側,是通往通路的出入口大門和及腰高的窗戶。該室南邊是廚房。裡面是鋪榻榻米的六帖和室,玄關和和室之間有廁所。
由於平田一開口就說「先生,你長得很帥耶。」被告發現對方並非美國人大為失望,但受到讚美之下,被告認為和該女發|生|關|系也無妨。不過,被告擔心如果擅自請假不去「大腿女郎」上班會遭到解僱,所以只是舉起手對該女微笑,隨即趕往「大腿女郎」,繼續平常的工作。
第四、犯案狀況
過了幾天,由於一直未看到屍體被發現的新聞,被告遂央求沈毅介紹新工作。沈毅介紹被告去小鋼珠店,但被告嫌吵加以拒絕,沈毅答應再另外幫他找工作。
在此過程中,該女手提包的鍍金鎖扣被破壞。
審判長:「那麼,檢察官,請你宣讀開頭陳述。」
因而被告在下個月領薪前,只剩下六萬圓生活費。這件事,使被告與DRAGON、黃、沈毅三人之問的感情益趨惡化。
被告於平成十年十一月左右,聽室友黃表示「和一個在路上邂逅的日本女人在暗處性|交」。聽到這名削瘦長髮女性的特徵後,被告確信那就是他常在這一帶看到的女人。翌月中旬,被告在回家時遇見佐藤。https://m•hetubook.com.com
儘管租處狹小卻仍讓牛虎和阿吳不時借宿的原因,就是因為他也向牛虎和阿吳借了錢。即便如此,他仍照常向DRAGON、黃、沈毅每月收取三萬五的房租,因此三人和被告日漸失和。就連三人當中和他比較要好的沈毅,也因為被告始終對「夢想家」的工作牢騷滿腹,使得居中介紹的沈毅甚感不快。
第七、屍體發現狀況
被告在同年四月十九日晚間,從「夢想家」回到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時,受到在附近調查案情的警察詢問。
隨後,被告搭乘JR山手線在澀谷車站下車,徒步回到圓山町四丁目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
同年二月,賓館附近的人目擊被告人從賓館窗口,用裝了水的保險套丟擲「夢想家」隔壁壽司店飼養的貓,經營者決定解僱被告。
審判長:「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
平田從高中退學後,搬出美國友人家開始獨居,隸屬於模特兒經紀公司,擔任廣告和雜誌模特兒,昭和六十年起成為六本木「奪愛」(Maraud)酒店的小姐。平成元年,移往同樣位於六本木的「珍娜(Jeanne)」酒店,隨後,又多次更換上班酒店。平田擔任酒女之餘,也漸漸開始在新宿、澀谷等地賣春。
另一方面,被告在十九日當晚離開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投宿澀谷區道玄坂的蜂巢式簡易旅館。翌日二十號,由於他已將上班地點告訴警察,所以也沒去「夢想家」,整天待在旅館內。
該室以平田百合子的名義,從平成八年十二月五日起以房租三萬三千圓租下,每月二十六日從平田的銀行帳戶自動扣款,應是平田租來賣春用的。該室為鋪設榻榻米的六帖和室,玄關和和室之間有廚房和洗手間、廁所。幾乎毫無家具,和室裡堆放著棉被。

昭和五十九年三月,佐藤從Q大學畢業,四月進入父親生前任職的G建設股份有限公司。G建設是該業界最大的公司,以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強而聞名,甚至因而衍生出「G家族主義」這個名詞,向來積極僱用員工的子女。成績優秀的佐藤,是G建設創立以來第一位考取女性綜合職銜的先鋒,眾人都對她的前途寄予厚望。
六月五日中午十二點。四〇四號室內人稱DRAGON的男人和自稱姓黃的男人正在睡覺;自稱沈毅的男子,則去新小岩的柏青哥小鋼珠店上班不在家。DRAGON、黃、沈毅這三人,都是被告在東京認識的中國人,彼此皆未談論過出身來歷和工作。
第一 強盜殺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後段
原本在平成十一年間工作勤奮的被告,到了平成十二年一月起,工作態度逐漸不佳,經常遲到、早退乃至曠職。由於清掃客房的工作是兩人一組進行,和被告同組的伊朗籍同事抱怨其已影響到工作流程,而且被舉發「躲在空客房睡懶覺」、「把肥皂和洗髮精、毛巾偷偷帶回家」、「偷看成人錄影帶」等等行為,在工作單位的評價極糟。
這時,被告身上帶的錢約有兩萬兩千圓。向平田問價後,該女答稱要三萬圓,被告表示這樣沒錢上賓館,打算放棄和該女交涉。於是,平田主動降價表示「一萬五也可以」,被告遂與平田結伴同行,決心在附近的賓館過夜。不料平田主動表明「附近就有一間屋子可以使用」,被告慶幸不用多花一筆錢,遂跟著平田前去。
陳係透過親戚介紹認識山本芙美,以四萬五千圓承租的矢大樓四〇四號室,再以六萬五千圓轉租給被告。陳的親戚為了讓在崎玉縣新座市開設的中餐館員工居住,要求陳即刻把四〇四號室空出來。
被告如前述正苦於缺錢,於是決定從正準備離開的佐藤身上搶奪財物。
DRAGON、黃、沈毅三人還未下班歸來。被告的住處、上班地點都遭到詳細盤查,等警察一走,他立刻試著聯絡三人。
佐藤的母親聰子見女兒四月九日天亮仍未返家極為擔心,因為佐藤從來沒有擅自外宿過。聰子等到四月十日,發現佐藤也沒去上班,便向警方報案。
住址 東京都澀谷區圓山町四丁目五番地的矢大樓四〇四號
第六、犯案後的狀況
起訴事實1
同月十一日,休假中的被告前往琦玉縣新座市,和陳見面。被告交給陳十萬圓現金,除了表明不會搬去綠莊之外,同時也將綠莊一〇三號室的鑰匙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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